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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

  (三)广开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是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保障。省与市、县按照比例分担的原则筹集化债资金。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建立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挤占挪用必保的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以及有明确规定的教育专项资金,严禁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推进。
  省里将按照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财政困难程度、实际化债数额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努力程度和化债进度,以县为单位进行考核,并适当安排奖补资金。偿债资金筹集及省对县级奖补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规范管理,积极化解。一是实行专户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县级用于化解债务的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专户,省以奖代补资金和市补助资金根据县级资金拨入和兑付情况及化解进度分批拨入县级资金专户。二是实行直接支付。对于能够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款项一律实行直接支付。三是实行销号制。按项目逐个清偿,清偿后销号,直至全部清偿完毕。省财政将根据清偿销号情况拨付补助资金。四是制定分年清偿计划。各地要根据债务情况和自身财力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清偿计划。2007年工作重点是清理核实债务, 2008年底前应化解债务总额的50%以上,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部债务化解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从2007年起,对已清理核实的债务先行进行化解,省财政将予以优先奖补。具体债务清偿兑付办法由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五)加强审核,严防新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投入责任,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应主要由财政资金解决,并不得留有缺口。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建设投资行为,严禁举债建设。凡建设资金留有缺口的,发展改革和建设部门一律不得立项;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相关的专项经费并不得拨付相关资金;教育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对违反规定举借新债上项目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举借新债的乡镇、学校和有关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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