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化债范围。
对世行贷款、其他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中涉及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三、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本原则
(一)以县为主。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实行以县为主,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化解。抓住“全面清理、核实认定、建立台账和数据库、设立偿债专户、化解销号、债务公示、督促检查”等关键环节,建立规范严格的工作流程。为加快化解进度,鼓励各地对已清理核实的债务先行化解。
(三)先化解后奖补。为调动各地化债积极性,省财政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地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行奖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任务及未按照年度进度要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不予奖补或相应扣减奖补资金。
四、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清理核实是化解债务的前提和基础,由县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在负债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逐笔审核认定,统一编号,锁定债务数额。各市要对所属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复核,并汇总上报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额进行最终审核认定。
在清理、审核、锁定债务过程中,要坚持程序、过程和结果“三公开”,以乡镇、学校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对清理核实的债务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清理核实债务的具体办法由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二)明确政策,分类处理。各地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以及工程业主的欠款。对涉及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以商业化原则为基础,鼓励债务人和债权银行充分协商,通过债务重组方式以及实行挂账停息、债务豁免等形式减轻债务负担。向个人借款或工程垫款等形成的债务,当时未经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若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息。各地要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剔除已经转入本金的利息。对于过去已支付的高息部分,要冲抵本金。积极支持债权债务双方通过协商减债等方式化解债务,对协商核减本金和放弃收取利息的,可优先予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