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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7〕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多年来,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累积了相当数量的债务,制约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缩小城乡教育发展差距,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化债也是政绩的观念,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目标和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
  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范围包括: 2005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教师、学生家长和其他个人借款等形成的债务。债务用途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农村中小学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经清理核实锁定后,从学校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剥离出来,全部划归县(市、区)政府管理。
  农村完全中学教育债务中的义务教育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其初中学生人数比重及初中学生教室面积比重等因素折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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