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郑政文[2002]2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的价格调节基金自1994年开征以来,为稳定市场物价、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加速我市的城市化进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前,我市服务行业经营比较困难,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经研究,现将我市价格调节基金部分行业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原按客房收入5%计征的旅店业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按客房收入3%计征;
二、原按等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饮食、娱乐、美容、美发、艺术照像、桑那浴池业,改为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