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视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宣传。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表彰优秀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老干部先进个人。广大老干部工作者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宝贵资源,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表彰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老同志的历史功绩和离退休后为党和人民事业做出的新贡献,宣传党和国家对老干部的关爱,宣传党的老干部工作政策规定,宣传老干部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和好做法、好经验,宣传老干部工作者的辛勤工作和无私奉献,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关爱老干部和重视、关心老干部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进一步从生活上照顾老干部,全面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
(七)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继续坚持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政策原则,在生活上照顾好离休干部。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社会化发放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专项经费等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的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根据离休干部就医需求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适时调整医药费统筹标准,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医疗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疗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方便老干部就医的措施,规范医疗管理服务,不断改善老干部的医疗条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证离休干部两费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审查和资金管理全过程的落实。接受离休干部两费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地区,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对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八)保证老干部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建立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机制,让老干部共享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在深化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工资制度等改革时,要认真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切实维护老干部的利益,体现关心照顾老干部的精神。凡中央和省、市已出台的有关老干部生活待遇的政策规定,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要高度重视,优先解决好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等问题。探索建立老干部特殊困难帮助机制,对因生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老干部及老干部遗属,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对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参照退休职工待遇,全部纳入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医疗问题。要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工作,原单位要加强与接收安置单位的联系,足额支付各项经费,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定期走访慰问。对来我市安置的离休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帮助。按规定配备和更新用于老干部服务的车辆,对老干部因公、看病等急需用车, 优先给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