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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传贯彻《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通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开办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必须申请市、州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此项行政许可权。
  六、关于招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
  针对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常见的用人单位招工后不办任何手续,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条例》在总结各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将录用备案作为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以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录用备案是一种行政行为,不收费。
  七、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哪几类?如何界定?
  《条例》将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非营利性机构的条件是,机构按照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机构。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八、关于如何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条例》明确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条件是,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具有取得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其中开办非营利性机构的,可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营利性机构则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
  九、关于职业介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在《条例》界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各项职业介绍活动。其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可以自主确定。
  职业介绍机构对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为保护公民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正当权利,《条例》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开办机构的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也应说明理由。
  《条例》规定,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批准开业的合法证照和服务项目,公开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还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年度审验,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十、关于劳务派遣及如何申请开办劳务派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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