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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传贯彻《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通知

  (四)有利于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劳动力市场建设中的职责,目的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以此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必然引导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从而也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对劳动力市场管理进行全面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基本宗旨,是为了规范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条例》共分七章三十六条,内容涉及总则、求职择业、招用人员、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并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责。
  《条例》提出了劳动者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规范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录用人员录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制度、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等劳动力市场基本管理制度。
  四、关于《条例》对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要求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条例》明确,劳动者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均可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求职。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使劳动者更好地适应岗位的要求,《条例》还要求劳动者在就业前应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或者特种作业工种的,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方式,《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交流洽谈、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招用人员。
  为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招用童工、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等各种侵害求职者权益的行为。
  五、关于《条例》确立的劳动力市场基本管理制度
  《条例》确立了录用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备案制度、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和劳务派遣许可制度。
  录用备案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同样应办理备案手续。
  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公司经营或其他机构兼营职业介绍活动,必须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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