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纺织、服装、制鞋、矿山、制造、餐饮服务业等密集型企业和大量招用农民工的企业,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及职业介绍机构遵守《
劳动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检查各类企业建立招用人员登记检查制度情况,核查各类企业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材料和劳动合同书等;检查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求职人员身份核实登记制度的情况;检查用人单位在健康检查、禁忌工种、工作强度等方面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二)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审批情况:
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业介绍机构依法经营情况:
1、是否有以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行为;
2、是否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行为;
3、是否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行为;
4、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行为。
职业介绍机构有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劳务派遣机构依法经营情况:
1、是否与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串通侵害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机构有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劳务派遣许可证》。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