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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徐政发〔2007〕70号 2007年5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政府决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项司法制度,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出庭应诉,既履行了法律义务,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还可以发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参与诉讼,还可以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

  二、明确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具体要求

  (一)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三)年度行政诉讼案件超过5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不得少于2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三、强化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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