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盖培训机构公章的广告内容;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培训广告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机构名称、招生专业(职业工种)、招生对象(范围)、培训内容、培养目标、培训时间(学制)、培训形式、证书发放、培训地点、联系电话等。
广告中有关培训费收取标准,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 培训广告备案程序:
(一)申请。培训机构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表》,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培训广告备案材料。
(二)受理。符合条件的,广告备案机关当场受理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广告备案材料。
(三)审查。广告备案机关审查备案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合法。
(四)告知。广告备案机关告知培训机构培训领取广告备案结果。
第八条 培训广告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备案: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办学地点、培训层次、专业工种、招生范围等内容与办学许可证登记内容不相符;
(二)有虚假夸大、欺骗和误导受训者的内容;
(三)有贬低其他培训机构的内容;
(四)有“最先进”、“最齐全”、“最好”、“最优秀”、“唯一”“指定”等绝对化语言;
(五)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名称和形象;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培训广告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广告有效期满或培训机构有关事项变更需要变更广告内容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条 经广告备案机关备案的培训广告,采取何种方式发布,由培训机构自行决定,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培训广告备案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广告备案机关在备案培训广告时,应按有关规定与要求,认真审查广告内容,查验证明材料,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在《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表》上标明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加盖备案专用章。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广告备案机关应主动热情地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服务。在备案培训广告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