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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办发〔2006〕3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厅审批监管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

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培训广告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受训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职业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许可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含依法许可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凡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片、报刊、印刷品、路牌、橱窗、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本省境内面向公众发布职业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以下统称培训广告),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布培训广告,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备案机关)备案。
  第四条 广告备案机关按照“谁审批资格,谁备案”的原则备案培训广告。
  异地发布培训广告,须先由审批机关同意后,到广告发布地的广告备案机关备案。已经上级广告备案机关备案的培训广告,下级广告备案机关不再审核备案。
  面向全市(州)招生的培训广告须经市(州)劳动保障局备案,面向全省招生的培训广告须经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外省来湘招生的培训机构,其培训广告须先由培训机构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再经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五条 培训机构申请备案培训广告,应当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表》(附件),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项目批准文件,外省培训机构须提交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同意招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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