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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7号)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7日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各一式五份,同时附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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