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各区(县)上报的年度廉租住房资金计划,编制全市年度资金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审批拨付的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区(县)建设局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