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7]25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区(县)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县)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条件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面积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