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一是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对本职责范围内食品等产品安全工作动态、监管信息和安全事故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审核并上报。二是各监管部门间要及时通报相关工作动态和监管信息,在落实重大工作部署和采取重大行动等方面保持步调一致。三是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信息,重大信息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核准事实,统一口径,迅速稳妥发布信息。对涉及全局性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乌鲁木齐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核准后统一发布。
(七)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积极配合《特别法规》的贯彻实施。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依据《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完善各项制度,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和文书。强化监管职责,增强《特别规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八)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基层的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是基础和重点,直接关系着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能否落到实处。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基层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充实和加强基层一线人员力量,加大执法装备和快速检验检测仪器的投入,保证监管专项经费的落实,提高基层执法保障能力。
(九)推进质量诚信体系、法制体系和信息化体系建设。以完善企业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发布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实现与其他信息的互联共享。加快监督管理系统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在重点产品、重点行业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工作。
(十)建立和完善质量举报投诉处理指挥系统。继续加大投入,及时处理和解决举报投诉问题,维护社会和谐。高度重视举报投诉信息,及时发布产品质量警示,正确引导消费。把质量举报投诉处理指挥系统建成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假冒伪劣、参与打假治劣、依法维权的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单位要制订工作方案,有安排、有检查、有考核,增强整治方案的执行力,提高有效性。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对各区(县)、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把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各个区(县)、乡镇、街道、社区、企业和店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整治不力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等现象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落实案件协查和移交制度。一是对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协查单位要按照职权范围立即采取措施,不得推诿。二是各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要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要立即处理,不得推诿。三是各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并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对涉及食品等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介入、依法打击,不得推诿,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