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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产品:到2010年,建立6个主要农产品标准体系,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食品:到2010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米、面、油等主要食品合格率达到96%以上。
  进出口产品:到2010年,出口产品商检批次合格率达到100%,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
  (三)工程质量。
  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推进节能便民工程、安全环保工程建设,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到2010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四)服务质量。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电信、商业、旅游、医疗卫生、金融、保险、房地产等服务行业,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在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服务的基础上,逐步满足人性化服务的需求,服务行业整体顾客满意率不断提高。
  (五)生态与环境质量。
  强化生态与环境质量的监管和综合治理,倡导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标准,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积极发展绿洲人工生态,改善绿洲内部生态环境。重点耗能企业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每年降低4%左右,建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生态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质量目标考核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整规、农牧、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统一部署有关工作。
  (一)政府负总责。各区(县)对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一是定期评估分析本地的食品等产品安全状况,研究制订相应措施;二是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人员编制,落实专项经费,加大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执法装备的投入;三是教育、引导、推动企业强化责任意识;四是做好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五是建立食品等产品安全监察专员队伍,开展安全监察、督察活动。
  (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牧、卫生、质监、检验检疫、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监管,加强涉及人体健康安全产品的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认证和强制检验等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食品和涉及人体健康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严格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登记注册管理,取缔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等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的监管,严格食品卫生许可管理,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流通行业的指导和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办;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相互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努力提高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三)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商贸、服务业对所经销的商品、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企业要加强质量专业人才培养,增强职工质量法制观念和质量安全意识,建立“法人首责,分工负责,一票否决”的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售后服务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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