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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2005-2006年度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2005-2006年度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湘劳社办发〔2006〕38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思想素质好、教学水平高、创新意识强的新型教师队伍,弘扬先进,树立典范,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敬业爱岗,树技工院校教师品牌,经研究,省劳动保障厅决定在今年“教师节”期间评选表彰一批省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并将适时在全省启动开展“创名牌专业,讲精品课程,做品牌教师”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名额
  全省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均可参加省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培训鉴定的工作人员可参加评选优秀教育工作者。全省评选名额为320名,其中技工院校120名,就业训练中心80名,企业职工培训机构40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62名,劳动保障部门18名(各市、州评选名额分配见附表1)。
  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名额按年招生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技工院校可分配1个奖励名额,1000人以上的技工院校可分配2个名额,年招生人数2000人的3个名额,年招生人数3000以上的4个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分配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额,全部用于省厅表彰的诚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负责人(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3)。
  二、评选条件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职业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分别参加省级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
  (一)优秀教师:
  1、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实验、技能训练和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2、在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教学内容和方式改革、引进和推广新的教学方式手段等方面有创造性成果,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
  3、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中起模范作用,或在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各类教学比武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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