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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四)科技部门要在贯彻科技发展规划的过程中,认真做好“质量兴市”的各项科技工作,落实科技奖励政策,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五)建设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建筑法规,强化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大力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的项目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制度。依法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消灭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的违规行为。严把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的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六)卫生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加强对食品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倡导优良的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纳入“质量兴市”的工作范畴。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创建文明服务的示范窗口。
  (七)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可靠,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杜绝一切假冒伪劣药品及医用器械流入市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旅游管理部门要负责在所辖或归口部门推行服务质量的国家或国际标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创建文明服务的示范窗口单位及旅游文明城市。
  (九)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染源的监管,严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关,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对企业的污染现象加强监管并加大治理力度,使我市的环境质量及空气质量有明显改善,达到国家治理标准要求。
  (十)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严格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登记注册管理,取缔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
  (十二)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工业领域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指导全市工业技术创新及技术进步工作;拟定全市工业行业规划,实施行业管理。
  (十三)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品市场建设进行宏观管理。
  (十四)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案件的查办。
  五、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重点工作
  (一)坚持从源头抓质量,全面强化质量监管。一是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注册备案等手段,严格市场准入,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要进一步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二是建立严密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特别是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对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切实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对农产品,要着重加强产地环境和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对工业产品,要着重加强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和产品出厂等环节的控制。三是加强进出口检验检疫,大力规范出口市场秩序,严格依法检验,严厉打击出口商品逃漏检行为和非法出口。
  (二)突出发挥名牌战略的带动作用。按照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从指导思想、体制机制、规划导向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加大推进力度,做好名牌创建的规划和培育工作,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能级,创建一批体现我市水平、行业先进、服务领先的名牌集群,实现名牌由少变多的历史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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