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取定期借记业务收缴社会保险费后,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每月扣款时间为每月13日-18日,期间如有法定假日亦可实现自动扣缴。为确保银行扣款成功,请各参保单位于该时段内在付款行账户上保留足够的资金。同时采取定期借记业务方式缴费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2日前到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打印当月缴费单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扣款金额无误;如有特殊原因当月不能实行扣缴的,也应于12日前与征收机构沟通确认。
4、采取定期借记业务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原特定委托收款凭证取消。付款银行在长、株、潭三地的参保单位,其每月扣款成功后的基金收据在付款银行(只适合原特定委托收款凭证可传递到的银行)领取。基金收据无法通过银行传递的其他参保单位,扣款成功后,基金收据在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领取。
5、参保单位需变更付款银行时,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付款授权、备案及其他事宜。与新付款银行进行付款授权时仍沿用原合同号。授权后,按本通知第二条第2点要求到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备案。对于不及时办理造成延误缴费以致影响待遇支付,承担滞纳金等问题,概由参保单位负责。
6、参保单位必须明确一种缴费方式,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做到按时足额缴费。
三、省本级办理定期借记业务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步骤
1、已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省管参保单位,请于6月30日前完成与付款银行的授权,并将《参保单位采取定期借记业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表》报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备案。从8月1日起将对以上单位按定期借记业务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
2、现采取自缴方式缴费、但有办理定期借记业务需求的省管参保单位(含异地单位)。请于8月31日前完成与付款银行的授权,并将《参保单位采取定期借记业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表》报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备案。从10月1日起对办妥手续的参保单位按定期借记业务方式征收单位社会保险费。
这次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的调整,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请各参保单位积极配合、严格按实施时间及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省管参保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
附件:1、付款授权书样本(略)
2、参保单位采取定期借记业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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