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6]7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已于9月6日在《湖南日报》上公示。现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全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
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八条
4、《全民所有制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5、《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
五条
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十四条
7、《
失业保险条例》第
三条
8、《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五条
9、《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五条
10、《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条
11、《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12、《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13、《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14、《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条
15、《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
五条
16、《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
八条
17、《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
三条
18、《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
四条
19、《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
四条
20、《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
三条
21、《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
十条
22、《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
三条
23、《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
四条
24、《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
二十一条
25、《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
四条
26、《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第
四条
27、《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
五条
28、《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