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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米东区和水磨沟区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米东区和水磨沟区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7]28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米东区和水磨沟区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2007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关于米东区和水磨沟区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水磨沟区与东山区行政区划的批复》(新政函〔2007〕12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东山区芦草沟乡的葛家沟村、石仁子沟村和涝坝沟村整建制划归水磨沟区管理,现就米东区和水磨沟区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区域界线的问题
  将米东区186平方公里划归水磨沟区。调整后的米东区和水磨沟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西起河南东路立交桥,向东至坐标点(北纬43°52′24″、东经87°36′56″),向北沿山边、水库堤坝,折至水渠,经山边至坐标点(北纬43°54′03″、东经87°38′09″),向东折经闸门、卡子湾村南界,向北折经坐标点(北纬43°54′29″、东经87°39′42″),经高程点727.2、726.4、780.7、772.8、773.0、768.1、776.7、770.6、773.3,向东至碱沟西侧铁路,沿铁路向南至坐标点(北纬43°53′12″、东经87°42′47″),向西折经高程点817.3、820.4、824.0、832.2至坐标点(北纬43°54′00″、东经87°42′15″)向南经高程点876.9、845.5、820.5、835.9、859.0、868.1、886.3、904.1、894.7、901.4、912.3、884.8、898.7、917.1、916.3、899.3、895.6、899.9、897.1、914.2、941.5、937.2、956.6、946.4、962.1、976.4、987.7、1001.1、996.1、1007.6、1048.7、996.3、978.0、952.0至二道沟,沿二道沟向北折经高程点1011.0、1021.1、1027.1、1024.1至小路,沿小路向南折至甘沟,向南沿甘沟折经高程点2226、2264、2334、2506、2883至坐标点(北纬43°46′07″、东经88°00′29″)。具体行政区域界线以标界图为准。
  二、关于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调整的问题
  (一)关于机构设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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