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0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意见》(川办发〔2006〕39号)精神,结合宜宾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基本原则
开展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推动生产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以村庄规划为切入点,以村庄整治为突破口,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部门联动、政策集成,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城乡,规划先行。要按照“城乡发展规划一盘棋、建设管理一张图”的思路,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依据县域城镇体系和村镇体系规划,兼顾经济水平、承受能力、区位条件和自然环境等因素,考虑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因地制宜编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与生产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的村庄建设(治理)规划,并按程序依法报批。村庄建设和治理要在规划指导下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产业支撑,持续发展。要以发展产业为基础,以农民增收为目标,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抓好具有不同产业结构特色的村庄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结合促进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的合理布局,着眼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向农村倾斜和城镇公共服务功能向农村延伸,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扩大农村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夯实城乡共融发展的基础,引导和推动全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产业化进程。严格保护耕地和环境,通过开展优美村庄、生态社区和生态家园创建活动,创造安全、方便、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
(三)政府引导,农民为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农村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责任,并积极引导、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要制定农民参与的途径,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制度,确保农民的规划参与权、整治决策权、经费知情权、自我管理权。在项目的选择和实施上,必须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统筹兼顾农民的承受能力与实际需要,找准切入点,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充分利用已有基础,改善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条件。
(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综合考虑农村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的不同,注重城乡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注重区别地域性、阶段性、经济性、民俗性特征;注重保护农村山水田林自然生态风貌和弘扬历史文化;注重村庄建筑风貌的引导,以示范村为载体,以功能为基础,做到类型覆盖、分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