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较大安全隐患评估、分级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较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较大安全隐患整改。
较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较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整改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十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由企业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小组,并立即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及时排除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整改期限和目标;
(二)整改措施;
(三)责任机构、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十七、凡省、市下达的较大安全隐患,一律实行挂牌整改督办制度,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间“四落实”。挂牌整改督办实行分级管理,即按行政管理权限,市本级的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区县的由区县政府挂牌督办。较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管。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员,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隐患整改情况在整改完成时限范围内至少进行1次以上的跟踪督查,必要时,监管部门实行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分包责任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排除较大安全隐患。
十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督职责,组织检查和跟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重点检查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因整改不力或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
安全生产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九、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对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