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八、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运用预先危险分析、故障危险分析、事故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方法,查找各类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较大安全隐患。
九、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安全检查制度》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治理较大安全隐患。
十、鼓励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较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认真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市政府办2005年出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应当记录建档。能够立即排除的,要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要采取应急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人,保障生产安全,并立即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较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将排除情况记录在档,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排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较大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分级。
十三、较大安全隐患评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进行综合评析,作出评估报告,对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估计损失等作出评估结论,并对事故隐患的监控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来源、整改方式、整改期限和临时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议。
十四、评估结束,应当作出评估报告,并立即将评估报告送达生产经营单位。评估报告提出的监控保障措施、整改方式、整改期限等建议,应当客观、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