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与跟踪制度
为及时发现、整改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决定在全市建立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与跟踪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较大安全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技术上的安全缺陷等。较大安全隐患按市政府办2002年出台的《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
二、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单位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每年2-3月,市、区县政府要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单位、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将排查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由市政府安委会下达当年的较大隐患整治任务。其余时间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对安全隐患实行不定期排查。实行较大安全隐患公告制度,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每年下达给各区县和部门、单位的较大安全隐患在报纸上进行公告,明确隐患整治措施、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督办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公开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每年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本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四、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跟踪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排查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市、区县政府在每年预算中要安排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五、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跟踪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监督管理,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较大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制度,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及时发现、排除较大安全隐患,并按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