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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二)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力争早日开工建设。
  一是各县要加大城市生活污水、垃圾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加大项目前期经费投入,落实企业项目法人,早日完成项目可研、初设、土地预审、环评、收费政策、配套资金落实及银行承贷意见等前期准备工作,力争早日具备开工条件。二是由高县政府、长宁县政府负责,力争2007年完成高县(文江)污水处理厂、长宁县污水处理厂国家技术复核并开工建设,分别于2008年12月、2009年12月建成投入运行。三是南溪县污水处理厂、筠连县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场)、珙县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场)、屏山县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场)、兴文县垃圾处理场在2008年4月底前要完成可研、初设及其批复工作,2010年12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
  (三)加强监管,完善措施,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一是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要作为排污企业重点监控,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二是由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已完工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单位确保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对不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三是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由市规建局负责,在2007年7月底前,南岸污水处理厂要将南岸现有生活污水直排口的污水全部收入截污管道;其余在建和拟建污水处理厂要切实做好污水管网规划和建设工作,提高污水收集率。

  三、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政府投资支持
  对照中央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积极争取中央政府投资资金,缓解我市项目建设资金短缺压力。要加强向国家、省上的衔接和汇报,以扎实的项目前期工作,良好的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象,争取国家和省上的大力支持,争取更多的资金投入。

  四、落实和规范收费政策
  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206号)规定,切实搞好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收费工作。一是要充分认识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要加强成本监审,完善成本核算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实行保本微利原则。不论经营主体性质,国家无偿投入的资金和在建期间收取的费用,均不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提资金利息和利润。三是市物价局要根据川办函(2006)206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将收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四是各级物价、发展改革、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收费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只收费不处理或全面收费部分处理情况的发生,对开征3年后仍未建成运行的,应立即停止收费并会同相关部门查找原因,研究办法,使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尽快建成运行。五要继续关闭自备水源,对确需保留的,应安装计量表,并按取水量交纳污水处理费,否则,由市环保部门加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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