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宜宾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民政勘界、城镇建设、水利、林业、农业、环保等资料,由市民政、规划建设、水利、林业、农业、环保等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土地调查工作。
(二)明确任务。按照国务院“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要求,市政府负责全市土地调查组织实施和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县(区)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三)制定方案。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全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由市政府制定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各区县制定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由各区县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各地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我市土地调查经费根据土地调查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各区县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的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五)确保质量。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验收。本次调查执行严格的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各区县政府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验收土地调查成果。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