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7〕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5月14日,我市发生了两起乡镇船舶事故,死亡5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损失,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7年7月20日-2007年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一次乡镇船舶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遏制乡镇船舶多发势头,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对象
全市乡镇船舶专项整治的对象:一是乡镇、村举办的企业、乡村集体和个人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二是江河、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三是城乡渡口(不包括公路渡口)的渡船;四是从事渔业捕捞、养殖及其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重点是乡镇客(渡)船、货船和非法从事载客的渔船、自用船等非运输船舶(工具)。
三、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县、乡、村、船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达到重点渡口、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管理无“空档”,乡镇自用船、渔船无违章载客,乡镇客渡船、货船无早航、夜航、超载等,辖区内无“三无”船舶,消除乡镇船舶安全隐患。
(一)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县、乡政府要切实做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四落实”,多渠道、多形式解决乡镇船舶管理经费,解决管船员和签单员的工作经费,扶持引导客(渡)船舶技术改造。建立县、乡(街道办事处)、村、社四级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完善乡镇管船干部培训制度,船主、船员日常安全学习制度。执行乡镇船舶船主自治制度,落实签单发航制度、支小河流水情传递制度。
(二)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经费。区县政府应落实签单员工资,乡镇政府落实管船机构、管船员、签单员和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