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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建立健全节能保障制度
  (一)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区县政府要将指标分解落实到重点耗能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要做好对区县政府节能降耗工作的督促检查。市统计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宜宾质监局等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各地能源消耗情况;区县政府要建立本地能耗公报制度,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市人事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研究制订对各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有关企业的考核办法,加强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二)实施能耗公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各区县、重点企业(行业)能源消耗和节能降耗情况。各区县政府要建立本区县能耗公布制度。有关部门要把节能降耗指标作为分析经济运行和评估各项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节能工作奖惩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奖惩办法。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特别是重点耗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节能奖励办法,调动各个岗位节能的积极性。
  九、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市政府成立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政府要对本地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情况的监测预测,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节能政策措施。各区县、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切实做好节能监察(监测)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保障节能监察(监测)工作经费,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建立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节能监察(监测)工作。由市编办负责落实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编制,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节能监察(监测)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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