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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深化能源价格体制改革。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等部门研究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的办法;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及时落实四川电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积极探索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机制。
  (六)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抓紧制订节能检查方案,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等情况。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开工建设和销售。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转让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伪造或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
  (七)每年3月1日前,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上年度落实本方案和本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的情况报市政府,市属以上企业落实本方案的情况由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七、完善节能政策措施
  (一)完善节能法规体系。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市规建局、宜宾质监局等部门要负责制定和修订《宜宾市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意见》、《宜宾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宜宾市实施〈节能法〉意见》、《宜宾市资源综合利用办法》、《宜宾市“煤层气”抽采利用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促进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市、县(区)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和信息传播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市、县(区)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各区县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节能工作。
  (三)拓宽节能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增加节能投入,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帮助企业充分利用有效资产,帮助企业降低贷款门槛,分担银行贷款风险,积极支持节能项目融资。积极引进合同能源管理(EMC)、能源需求侧管理(DSM)、清洁发展机制(CDM)等节能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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