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开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引进消化再创新和自主研发作为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推广应用,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市科技局、市经委、宜宾质监局等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措施,加快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促进全市技术节能。
(二)加大节能技术引进和推广,加快节能改造。市经委、市科技局、宜宾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制订和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市经委要会同市规建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及节能监测和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各类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和创新节能服务模式,引进和培育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催化全市节能技术的研发和节能资金的集聚,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六、构建节能监督管理体系
(一)加强规划指导。各区县、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区县、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编制和实施本区县和行业的节能规划。
(二)健全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宜宾质监局要会同市经委、市规建局等部门,在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行业节能标准的同时,研究制定我市有色、建材、化工、造纸等行业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大型公共建筑物节能标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宜宾质监局要会同市规建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公共建筑室内采暖(冷)标准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搬迁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DSM)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提高电能使用效率。优先安排生物质能和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