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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城镇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城镇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7]28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落实城镇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落实城镇廉租住房及低收入
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24号)、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文)、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切实落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贯彻意见》(新财综〔2007〕39号文)及《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及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化补贴制度是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建立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制度意义重大。
  二、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筹措方式
  (一)依据国办发〔2006〕37号文、国办发〔2007〕24号文的有关规定,从我市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扣除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征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提取10%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
  (二)依据财综〔2006〕25号文的有关规定,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净余额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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