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主要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告
(乌政通[2007]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控制,净化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道路昼夜24小时禁止鸣喇叭:
温泉西路、水磨沟公园路、翠泉路、中环路、三甬碑路、新华南路、珠江路、仓房沟路、钱塘江路、西外环路、乌昌公路辅道(木材厂到地窝堡)、迎宾路、天津北路、喀什路、河滩快速路、新医路、昆仑路、五星北路、克拉玛依东路所围区域。
二、 机动车在禁鸣区域以外路段行驶时,允许按鸣喇叭,但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3次;严禁机动车按鸣喇叭唤人或催促其他车辆行驶。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