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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环保重点企业监督管理的通告

  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建设前必须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如项目建设确需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必须投入治理资金,完成等量削减后方可建设。
  四、建立环境许可证制度
  各环保重点企业每年依法向各级环保部门申领环境许可证,2007年底前现有环保重点企业均应申请取得环境许可证,无环境许可证或超许可内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属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环境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环保重点企业环境许可证的管理力度,重点实施现场检查,对不按照环境许可证核定指标排放污染物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将依法吊销环境许可证。
  五、实施排污申报登记
  所有环保重点企业必须于每年11月前向辖区环保部门申报当年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及数量等技术信息,未按期完成年度排污申报登记的企业,不予分配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不发放年度环境许可证。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变更申报登记和对申报登记数据的核查,对环保重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环保重点企业实施分级管理。
  将各区(县)环境监管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并与年终目标考核挂钩。同时,市人民政府将各区(县)、各部门完成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六、加强对环保重点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环保重点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对不能达标排放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在治理期间予以减产或限排,并不再批建除污染防治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环保重点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污染减排和防治设施建设。污染治理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地方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同时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污单位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环保部门要对区(县)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稽查,对少缴、漏缴排污费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七、建立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实行环保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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