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环保重点企业监督管理的通告
(乌政通[2007]20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对全市环保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重点企业的确定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管理的实际,每年确定辖区环保重点企业名单,由各级人民政府对外发布。
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环境容量及经济发展的趋势,结合乌鲁木齐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完成当年污染物减排计划,明确环保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污染物削减量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目标。
环保重点企业根据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制定企业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和切实可行的方案,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对超总量控制指标,经过削减、调剂仍无法完成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企业以及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超标排放的单位,对所有新建项目实施禁批,禁批时限由市环保部门决定。
三、严格建设项目和区域规划环评审批和验收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新改扩建项目要符合国家和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与技术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对环保重点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验收工作,坚决制止国家明令禁止的新改扩建项目和使用淘汰技术、落后工艺的建设项目。
环保重点企业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建设要求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积极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未按要求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新建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确保“不欠新帐,多还老帐”;对不能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不再批准其建设新项目;对未能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实施减排工程的区(县)或单位,新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限批时限及解除限批由市环保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