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3.有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产、收购、经营良好记录,产品优势明显,市场稳定,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4.年出口100万美元或出口交货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按时支付税金,银行贷款的信誉等级在AA级以上。
6.应有从事茧丝绸生产经营的经历和经验,与蚕桑基地所在地的农户或乡镇签订了发展蚕桑合同或协议。
7.有较为配套完善的技术服务、病虫害防控和蚕茧销售网络。
(六)承担优良桑树品种资源苗圃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具有公共基础平台建设职能的公益性单位,有一定的桑树种质资源保存研究工作基础和技术条件。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蚕桑基地所在地县级政府和龙头企业共同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上报《2007年“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于2007年10 月31日前将本市(州)拟承担项目单位的《2007年“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并组织通过初审的拟承担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联合评估。
(四)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2007年“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项目。
(五)优良桑树品种资源苗圃基地项目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两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东桑西移”工程优良桑树品种资源苗圃基地项目。
五、验收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的标准要求完成建设工作。项目所有建设工作完成并达到标准要求后,才可以申请项目的验收检查。
(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11月,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对2007年“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检查,验收检查应严格按照基地建设的标准进行审核。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2007年“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详见附件2)。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将对各地项目进行验收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