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办事公开工作,由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办事公开纳入工作的总体部署,经常研究和解决办事公开工作中的问题,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确保办事公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办事公开的各项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设立或指定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办事公开的日常工作;要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办事公开工作,把办事公开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向纵深推进。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明确办事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做到公开的内容具体细化、公开的程序便于操作。既要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决策过程和办事过程。要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问题作为公开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公开。其中,教育系统以规范教育收费、加强招生管理为主线推行校务公开;医疗卫生单位以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明码标价为重点推行院务公开,执行门(急)诊、住院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交等单位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推行办事公开。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法制、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价格公示、公开工作和价格违法行为等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要积极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群众投诉意见。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办事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是否公开;办事公开的制度是否健全,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公开事项的执行情况及办事公开的效果;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等。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集中力量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限期进行整改;对在办事公开中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实行办事公开或在办事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愚弄群众的要严肃处理,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