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大政发 [2007] 9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是政府向广大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全面推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全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质量。
(二)基本原则。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要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要求,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办事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办事的结果必须公正。
3.注重实效。凡与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或滋生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实行公开,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及时便民。办事公开要及时,做到永久性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并及时修改、动态性内容及时更新、阶段性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或一次性的工作随时公开,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三)目标任务。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强化为民服务为切入点,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充分实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提高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实行办事公开的范围
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指为社会、为群众提供直接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行业,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主要包括: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交、物业、农资、邮政、环保、通讯、金融、市政管理、社会保险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