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部海域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 [2007] 9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南部海域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部海域养殖物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8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部海域养殖用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42号)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南部海域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明确用于旅游或航道建设的南部海域,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面养殖由每年每亩200元提高到500元,海底养殖由每年每亩100元提高到200元。其他海域使用金标准,仍按照《大连市贯彻〈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大财非〔2007〕1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清理整治的南部海域范围东起开发区金石滩清云河口、西至旅顺口区塔河湾。包括金石滩-小窑湾-大窑湾-大孤山-大连湾、黄白咀-棒棰岛-老虎滩-付家庄-星海湾-黑石礁-凌水湾-小平岛-塔河湾。
三、本通知下发后,市海洋渔业局要在1个月之内,对尚未清理整治的南部海域,核实养殖品种与用海面积,并将情况提供市财政局,由市海洋渔业局、财政局共同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确权发证。市海洋渔业局要加大对海上非法养殖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本通知下发后如有继续非法养殖的,一经发现,由市海洋渔业局予以无偿清除。
四、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整治海域使用金的征管工作。对继续使用海域的用海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时间和实际使用海域面积征缴海域使用金,严禁漏收和减免。对不再使用海域的用海人,要收回海洋使用证件,按期清理海域,并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发放到位。
五、市政府将把海域使用金征收情况作为考核各区市县、先导区和市海洋渔业局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定期通报海域使用金征收情况。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做好海域使用金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如果发生欠缴,由市财政对应缴市本级部分进行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