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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14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十三日

  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辽教发〔2007〕051号)精神,为提高对我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生”)的就业帮扶力度,促进贫困生顺利就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援助工程的意义和原则
  解决好贫困生的就业问题,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关系到政府和高校的社会使命,关系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援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关心爱护贫困生,保障他们就业的权利和机会,坚持政府援助、社会帮扶,程序规范、公正公平,满足需求、促进就业的原则,支持、帮助贫困生顺利实现就业,最终摆脱家庭贫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设立援助资金,为贫困生就业提供财政支持
  (一)设立就业援助资金
  为切实帮助贫困生顺利实现就业,市政府每年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贫困生提供求职补贴、就业培训实习以及购买和储备一定数量的过渡性就业援助岗位等。具体额度以当年预算为准。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匹配相应的就业援助资金,用于援助到本地区就业的贫困生。
  (二)援助资金的使用
  1.援助对象:来自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并将户籍、档案迁回大连地区的大连市生源尚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其中,升学、出国、参军、指令性就业、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2.援助资金的使用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采取实名制,实行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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