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12月31日后仍未办理有关证照进行生产经营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二)对于以农民宅基地物业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在满足安全生产、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其他审批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利用农村宅基地物业从事生产经营,已领有证照的,在证照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
2.利用农村宅基地物业从事无证照生产经营或证照有效期满,区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1)对利用远郊农村及城市化程度不高的小城镇宅基地物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加强管理,可以办理有经营期限的营业执照。
在2005年12月31日后仍未办理有关证照进行生产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2)对利用近郊农村宅基地物业从事生产经营,参照市规划局有关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标准进行处理。对同意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有关部门可给予办理有经营期限的营业执照。
在2005年12月31日后仍未办理有关证照进行生产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3)对利用城中村宅基地物业从事无证照生产经营的,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已领有证照的按照本意见第一点第二项处理。
结合城中村的改造,区、街、村社应当加强配合,制定乡规民约,全面加强对村民出租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行为的监管。
(三)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2006年12月31日前编制完善各村规划,在规划指导下逐步进行商业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三、对使用临时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的处理:
(一)利用此类场所进行无证照生产经营的,相关部门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利用该类建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的,应先经过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对近期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的,给予延长使用期限。经同意延期使用的临时建筑物,工商部门可核发相应经营期限的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拆除该建筑物时,经营者应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或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手续。
临建期满对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规划部门不同意延期使用的临时建筑物,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四、对无房地产权证建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