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支队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工作中涉及场地问题的处理意见
(穗国房字〔2005〕674号)
为妥善处理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工作中涉及场地的有关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对待、循序规范”的原则,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利用非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的处理:
(一)利用此类场所进行无证照生产经营的,相关部门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二)区、县级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在广泛听取周边住户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辖区商业布点规划,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商业布点规划尚未批准前,对利用此类场所生产经营的已领有证照的业户允许继续在原址经营。
商业布点规划批准后,对不符合该商业布点规划的业户,禁止在原址继续生产经营。
二、对农村集体建设土地物业和农民宅基地物业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的处理:
(一)对符合《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其物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当事人应当凭有效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办理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