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哈尔滨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哈尔滨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征地拆迁市场的正常秩序,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征地拆迁改造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机关公务员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