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认定企业每半年上报一次《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运行情况报表》(附件5),同时报省经委和市州经委。
第二十四条 市州经委于次年3月底前向省经委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企业的运行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省经委于次年5月底前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企业数量、认定机组装机容量等;
(二)认定企业综合利用大宗资源及来源情况(包括资源品种、综合利用量、来源供应情况等);
(三)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企业的监管情况(包括年检、抽查及处罚情况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税、电厂基金或附加)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企业的监督管理,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经贸委印发的《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湘经贸资源[2000]3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略)
2、湖南省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申报表(略)
3、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运行数据表(略)
4、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专家意见表(略)
5、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运行情况报表(略)
6、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检测规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