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经委负责对燃料取样编号,委托有资质的煤质化验机构进行热值化验(出具化验报告)。
3、为保证检测化验的公证性、准确性,采取相应的约束保障措施:每批抽取10%的“取样“进行重复编号送检,作为对检测结果的验证考核;原则上不安排检测单位对上批次同一企业(机组)进行检测。
(二)每年的6月底和11月底,省经委将申报材料(连同检测、化验报告)提交专家组评审。
(三)专家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四)在专家组完成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省经委将认定申报材料,连同专家组评审意见提交认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
(一)材料审核。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申报条件规定要求,对市州经委的书面报告和企业申报材料中的数据进行核查和计算,并对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二)现场抽查。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重要数据需要核实的,省经委可委托专家对其进行现场审验和燃料抽样。所抽样品由专家组组长和企业负责人共同封袋签名盖章,样品一式2份,1份企业留存,1份送有资质的燃料化验机构检测。
(三)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查、现场抽查情况,形成专家评审意见(附件4)。专家签名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 省认定委员会审查。在专家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省经委组织认定委员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的企业,由省经委书面通知市州经委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网上公告。省经委将认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企业)名单在湖南省经委网站(www.hnjmw.gov.cn)上予以公告。其中,按规定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企业机组,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再上网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发证。自发布公告15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证书》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相关部门。认定证书有效期均为两年。
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机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核准意见后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