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材料(市州环保局证明、环境监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 其他要求
(一)申请认定企业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备查。申请认定企业和提供证明的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全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可不提供第十二条之(六)、(七)、(八)、(九)、(十)项涉及的材料。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采用A4规格,编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
第四章 市州经委办理和审查要求
第十四条 办理时限
(一)市州经委应当在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物价、税务、城建、环保等部门初审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察。
(二)市州经委应分别在每年的4月底和9月底前,将通过初审的企业(机组)申报材料上报省经委。逾期省经委不再受理当年申请。
第十五条 材料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申报条件要求,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申报条件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现场考察,写出考察报告。
第十七条 审查报告
(一)对符合认定申报条件的,由市州经委向省经委提出书面报告,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或《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申报表》中签署意见,连同现场考察报告和企业(机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经委。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市州经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五章 专家评审和省认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八条 时限要求
(一)省经委在受理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之内下达检测计划:
1、指派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锅炉热效率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和对入炉燃料取样。取样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所取样品由企业和取样单位共同封袋签字盖章,样品一式3份,1份企业留存,2份由取样单位带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