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报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平均总热效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100%。
(二)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热电联产机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100%;单机容量5万千瓦至20万千瓦以下的热电联产机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50%;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大于50%。
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三)供电标准煤耗不高于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
第三章 企业申报时限和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
(一)需报国家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请一年受理一次。企业应于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地市州经委。
(二)不需报国家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申请一年受理两次。企业应于3月底或8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地市州经委。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或热电联产机组(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机组2年内的生产运行情况、申报理由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附件1),或《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申报表》(附件2)。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建设或改造为综合利用电厂或热电联产机组的批复验收文件。
(五)电网经营管理部门同意并网的协议。
(六)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锅炉热效率测试审计报告,热电联产机组还要出具热电比、热效率测试审计报告等。
(七)有资质的燃料化验机构出具的入炉燃料化验报告(燃料取样由检测机构承担)。
(八)燃料供应合同和燃料供应方出具的热值化验报告。
(九)机组运行情况。内容包括:每月的入炉燃料量、综合利用燃料消耗量(重量比、低位发热量)、锅炉热效率、供电煤耗、热效率、热电比等(附件3)。
(十)排放灰渣综合利用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