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是指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是指对其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和扶持的范围进行审查认定。
第四条 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企业,凭《认定证书》及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由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局、长沙电监办等部门组成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随机抽样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负责其政策技术评审;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审查;省经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日常工作。
(一)专家评审组成员7~9名。为保障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每次专家评审会都将从专家库(省经委专家库)调整挑选30%左右的新成员参加,专家组组长由省经委指定。
(二)认定委员会委员由各成员单位推荐产生,原则上每隔2年调整一次。
(三)认定委员会审查会议必须有80%以上的成员单位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成员单位可选派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也可向会议提交书面认定意见。
(四)专家评审及认定委员会审查均采取讨论、表决的方式,赞成意见超过与会人员70%以上(含提交书面赞成意见)视为评审(审查)通过。
第六条 各市州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州经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材料的初审、现场考察和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经委组织有关材料,在每年7月底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及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机组工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