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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经环资[2007]360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经委、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环保局、建设局,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和相关文件、标准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管理,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号)、《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相关文件、标准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是指利用低热值的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城市垃圾、污泥、农林废弃物和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煤层气、沼气等能源资源以及余热、余压等生产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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