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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临时商用注记印章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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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穗府办[2007]41号文件规定,该房屋只作临时商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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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该版为样式,条形章具体字体、规格和比例待定)

  附件2: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专用章
(样式)




  (说明:该版为样式,用章具体规格和比例按照有关标准制作)

  附件3
  编号: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使用人姓名)使用的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区 (县级市)街(村)_____________(房屋地址)房屋,可临时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经营者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本证明仅在办理租赁(借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文件时作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也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
  (2)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3)该场地可以经营的项目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者超出上述经营项目经营或违法改变房屋结构的, 出具本证明的单位有权宣布本证明无效,并通告相关部门。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三次以上的,出具本证明的单位有权宣布本证明无效。
  (4)本证明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有效期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 20日前,到出具本证明的单位办理续期手续。出具本证明的单位不予续期的,本证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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